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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67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劉熙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71號
原   告
陳泰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浤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8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補陳本件係本於票據關係或借貸關係抑或二者皆有而為請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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