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13號原 告 梁泰毓 被 告 蔡淯霖即拓樸景觀藝術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