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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小字第59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5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尚宸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唐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莊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2 月28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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