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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小字第6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育書即投幣火鍋店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羅○○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張○○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羅○○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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