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簡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曾建豪
  • 法定代理人
    姚坤泰

  • 原告
    秦承志
  • 被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4號原   告 秦承志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坤泰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李志成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黃維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不合於前2 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第6 款、第3 項、第43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6,534 元,嗣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給付549,369 元,致其訴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且被告復表明希望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則兩造既未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簡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