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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玟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承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3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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