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玟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秦承志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6,3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