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維潤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旆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甲營造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給付聲請人621,580 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21,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