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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4號

聲請人
維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旆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甲營造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給付聲請人621,580 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621,58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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