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27號聲 請 人 楊雲旋 聲 請 人 魏茂盛 聲 請 人 林玉美 聲 請 人 陳彩琳 聲 請 人 簡以珍 聲 請 人 黃木村 聲 請 人 王姵心 聲 請 人 陳夏蘭 聲 請 人 鄭惠真 聲 請 人 林芳宇 聲 請 人 楊建行 聲 請 人 楊立玲 聲 請 人 楊立群 聲 請 人 鄧梁美美 聲 請 人 郭姵辰 聲 請 人 尤秀玉 聲 請 人 盧信嘉 聲 請 人 陳雅芳 聲 請 人 張文修 聲 請 人 張尉晟 聲 請 人 陳束嬌 聲 請 人 陳明群 聲 請 人 陳柏澍 聲 請 人 張李米月 前列二十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熊治璿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一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麥盛創、辰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淑芳、拾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賴羿全、豐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聰明間給付會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