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8號聲 請 人 徐薇唐 代 理 人 藍紫堂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淑貞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