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10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記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1103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訴訟代理人
李木村
被告
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連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成立電信契約,約定由被告向原告租用用戶號碼S0560BF 號衛星電話及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000號電話,而由原告提供電信通話服務,被告則按月給付電信費用(下稱系爭契約)。然至民國104 年11月份止,被告尚積欠電信費用共39,162元未繳納(欠款明細如附表),爰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9,16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有積欠如原告所主張之費用,但被告以已聲請破產程序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上開主張,據其提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18紙為證(本院卷第5 至22頁),且為被告當庭自認明確(本院卷第71頁),是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上開主張,堪信實在。

(二)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或破產程序終結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1 條第1 項規定明確。又被告雖陳稱已聲請破產云云,經查,被告固已聲請破產程序,然尚未受破產宣告等節,有本院104 年度破字第24號民事裁定及電話記錄存卷可參(本院卷第64、69頁),惟被告既尚未受破產宣告,即與民事訴訟法所訂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對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並無影響,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9,6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即104 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又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

六、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用戶號碼    │積欠費用        │
 ├──────┼────────┤
 │S0560BF     │26,909元        │
 ├──────┼────────┤
 │0000000     │1,393元         │
 ├──────┼────────┤
 │0000000     │6,610元         │
 ├──────┼────────┤
 │0000000     │1,691元         │
 ├──────┼────────┤
 │0000000000  │2,559元         │
 ├──────┼────────┤
 │            │39,612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