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1561號
-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 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陳朝裕
- 郭津充
- 被 告
- 文竑營造有限公司
- 兼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文
- 被 告
- 黃明珠
- 李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156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10月14日下午2 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3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