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2336號原 告 何櫻芬 被 告 南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4 年11月15日於高雄旅展購買被告所發行之「南灣旅行社- 旅遊活動住宿禮券」2 張,金額合計共新臺幣(下同)5,660 元。原告嗣後於屏東縣政府網站得知其所購買之住宿卷已被勒令停業,去電旅行社亦無人接聽,為此爰依民法第226 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南灣旅行社優惠行程個別旅客定型化契約、南灣旅行社旅遊活動住宿禮券(本院卷第6 ~7 頁)為證,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真實。是原告本於民法第226 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6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5 年11月15日(本院卷第22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