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小字第2357號
- 原告
- 蜜月四季餐旅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伯綠
- 訴訟代理人
- 楊沛玲
- 被告
- 國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玫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萬陸仟零肆拾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