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321號原 告 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訴訟代理人 陳彥盛 被 告 陳芃菱即窗藝空間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