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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救字第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彭志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救字第25號

聲請人
周正忠
代理人
王建元律師
相對人
速成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000000000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已向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有該分會104 年10月13日第0000000-D-002 號審查表1 份在卷為佐,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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