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5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31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陳名岸 被 告 鑫榮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財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簡字第155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3 月9 日上午10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建豪 書 記 官 卓榮杰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詎屆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卓榮杰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 附表: ┌─┬─────┬─────┬──────┬────────┬──────┐ │編│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付款銀行 │ 退票日即 │ │號│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1 │AJ0000000 │356,000 元│105年1月5日 │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5年1月5日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3,860元 合計 3,8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