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554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554號

原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英豪
訴訟代理人
徐宥婕
被告
雄酈開發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士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專櫃設置合約書第24條附卷可稽,復據原告於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