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關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1642號原 告 幸聖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憲明 訴訟代理人 李幸晏 李昆晁 被 告 林文義 被 告 騰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博仁 被 告 彰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琴 被 告 騏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治 被 告 珈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沛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宗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關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騰賀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彰旗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騏穩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珈昇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四項得假執行。 被告騰賀實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零柒拾捌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本判決第一項之假執行。 被告彰旗企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肆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本判決第二項之假執行。 被告騏穩企業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玖拾貳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本判決第三項之假執行。 被告珈昇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或同面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本判決第四項之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文義為實際向原告委任處理報關事務之人,被告騰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騰賀公司)、彰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彰旗公司)、騏穩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騏穩公司)及珈昇有限公司(下稱珈昇公司)等 4家公司,則均係提供其公司名義及出口商執照,供被告林文義辦理貨物出口報關之公司。被告林文義係自民國103 年間即陸續委任原告,以各被告公司之名義辦理報關事務多次,原告與各被告公司並簽立委任書。原告受任為被告代墊報關費用,完成各次報關事務後,每2 個月左右結算一次,由原告製作收費通知單,記明各代墊款及各報酬項目,連同出口報單,依被告林文義之指示,寄交各被告公司請款,歷次請款全部均獲付款,被告林文義及各被告公司就原告過去之請款,從未質疑。詎被告林文義或被告騰賀公司積欠3 次報關費用新臺幣(下同)123,078 元(如附表一)、被告林文義或被告彰旗公司積欠7 次報關費用217,834 元(如附表二)、被告林文義或被告騏穩公司積欠2 次報關費用67,592元(如附表三)、被告林文義或被告珈昇公司積欠1 次報關費用27,947元(如附表四),被告林文義與各被告公司拖欠上開報關費用,拒不給付等語。爰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林文義或被告騰賀公司應給付原告123,0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林文義或被告彰旗公司應給付原告217,83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林文義或被告騏穩公司應給付原告67,5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林文義或被告珈昇公司應給付原告27,9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起訴所列之被告林文義、騰賀公司、彰旗公司、騏穩公司、珈昇公司均非原告所稱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存在於香港厚德公司與原告間,故原告所起訴之對象顯有違誤: ⒈該委任契約之緣由為香港厚德公司為完成與位於中國大陸買受人之廢料買賣契約交易,將廢料出口事宜委託原告處理報關事務,先由香港厚德公司跟騰賀公司、彰旗公司、騏穩公司、珈昇公司(下稱4 家公司)下訂單以購廢料,以該4 家公司名義及其出口商執照逕行出貨至中國大陸,合先敘明。⒉該4 家公司非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因委任契約僅為香港厚德公司與原告委任關係中之一部,實際上委任關係乃存在於香港厚德公司與原告間:⑴該4 家公司僅提供其名義及出口執照予香港厚德公司以便出口事宜而出具委任書,實無與原告締結委任契約之意思,且出具委任書並非委任契約成立之要件,委任契約是否成立,仍須視當事人有無締結委任契約之真意。⑵雖原告提出之收費通知單之抬頭名稱係該4 家公司,惟所有費用皆由香港厚德公司以其公司帳戶支付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李幸晏或由被告林文義先代香港厚德公司墊付現金,該4 家公司從未支付委任契約關係所生之費用予原告,且原告之民事準備狀中自認報關費用皆是由被告林文義給付給原告,亦即原告自認該4 家公司未曾給付報關費用予原告,原告經營報關業務多年,以收取服務費為其營利模式,倘委任關係存在於4 家公司與原告間,應由4 家公司給付報關費用予原告,惟原告已自認4 家公司未曾給付報關費用予原告,足徵該4 家公司並無與原告締結委任契約之意思,故4 家公司與原告間不存有委任關係甚明。自前揭交易方式可得知,皆是由香港厚德公司給付報酬予原告,4 家公司並無給付報關費用予原告之記錄。是以,委任契約係香港厚德公司為委任人並以原告為受任人,委任契約關係存在於香港厚德公司與原告之間。 ⒊被告林文義亦非委任契約之當事人,僅係代理香港厚德公司委任原告出口事宜,真正之委任關係乃存在於香港厚德公司與原告間:⑴被告林文義為香港厚德公司之總經理,亦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被告林文義雖係與原告接洽處理報關事務之人,然原告與被告林文義間並無以書面訂立契約,故應以客觀事證觀察該委任契約存在於何人之間。⑵雖部分報關費用是以被告林文義之名義給付予原告,惟其給付方式有香港厚德公司以其公司帳戶支付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李幸晏或由被告林文義先代香港厚德公司墊付現金,亦即部分報關費用僅為被告林文義先代香港厚德公司墊付。另由原告民事起訴狀附件5 至8 「出口報單之買方」、收費通知單上之「shipper 」,及原告用為請款明細製作之報表上載之「shipper 」皆為「HONGKONG HOUDE TRADING COMPANY」(即香港厚德公司),而非被告林文義。是以,被告林文義並非該委任關係之主體,該委任關係存在於香港厚德公司與原告間。 ⒋綜上所述,原告對該4 家公司及被告林文義個人請求支付報關費用,顯無理由。 ㈡退步言之,若本院認為委任契約關係之當事人存在於被告林文義與原告間,原告依該委任契約,應明確報告處理報關事務之始末,始得向被告林文義請求給付報關費用:原告於起訴狀所請求給付之報關費用為436,451 元,原告於105 年 3月22日寄給被告林文義電子郵件內之報價則為333,481 元。差額高達102,970 元,原告為被告林文義處理報關費用之始末顯有疑義,原告又無向其報告費用之顛末,原告即不得向被告林文義請求給付委任關係所生之費用。 ㈢倘本院認為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被告林文義即向原告請求返還於104 年5 月至同年11月間所溢收燃料附加費 361,694元之不當得利,並於本院所認定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抵銷:⒈香港厚德公司在臺灣之負責人林文義於103 年起委託原告訴訟代理人李幸晏先前任職之華南報關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公司)處理報關事務,其間並無書面之委任契約,嗣後自 104年5 月李幸晏離開華南公司改至原告任職開始,由原告受委任並向香港厚德公司收取報關費用。然被告林文義於105 年1 月間因故藉由其他報關公司之提醒下,始發現原告先前收取報關費用中之「燃油附加費(BAF)」及「緊急燃油附加費(EBS)」(二者合稱燃料附加費),運送人早已經不再向出口商收取,此際才發現合作多年之原告一直以來都有惡意欺瞞,溢收燃料附加費之情事,此有耀捷運通公司之報價單乙紙及被告林文義向其他報關公司詢問價錢之電子郵件內容可資佐證,運送人已經不收燃料附加費事實,詎料原告仍持續收取,時間長達1 年之久。 ⒉被告林文義於105 年1 月時發現原告對於委任契約所生之費用,有溢收之情事,故於同年3 月15日被告林文義與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李幸晏、李昆晁於彰旗公司協商報關費用及溢收之燃料附加費,並請求原告返還溢收之燃料附加費。惟該次協商並無共識,爰香港厚德公司於105 年3 月22寄發存證信函予原告,請原告儘速處理溢收款項事宜。嗣後原告寄發電子郵件予被告林文義等,願意主動將104 年12月及105 年 1月之報關費用扣除燃料附加費等爭議費用後重新報價並向被告請款,此查該電子郵件所附報表,並無爭議費用項目,即可明暸。由重新報價之金額與原告起訴狀請求之金額即可推知原告自認其該爭議費用為102,970 元【計算式: 436,451-33 3,481=102,970 】。原告若真有支付燃料附加費,何需於事後又自願扣除該費用並重新報價請款之理?是以,應可推認原告早知悉燃料附加費已無收取之客觀情事許久,卻仍惡意欺瞞被告林文義與香港厚德公司,持續就此費用請款,原告於處理委任事務時顯有過失。 ⒊原告所溢收之燃料附加費收取方式為每貨櫃收取一次,每次金額為美金200 元,原告溢收總額之計算方式為:【(總櫃數)x 200 元美金x l04 年美金平均匯率(參照104 年度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各外幣平均匯率)】,即為被告林文義因原告之過失處理報關事務所生之損害總額,且亦是原告不當得利之總額,自104 年5 月至同年11月之總櫃數為57櫃,104 年美金之平均匯率為31.37275 ,故總金額為新臺幣361,693.5 元,無條件進入後為新臺幣361,694 元【計算式:57 x 200 x 31.7275 元】。 ⒋綜上所述,原告於受領104 年5 月至同年11月之燃料附加費361,694 元時,因大陸地區已不收該筆費用,其未盡受任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導致被告受有多支出上開費用之損害,且原告受領該費用即無法律上原因,致被告受有額外支出361,694 元之財產上損害,該清償期亦於被告林文義在 105年3 月15日與原告協商時向其請求而屆至。職是,被告林文義對於原告因委任契約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已具抵銷之適狀,被告以該溢收燃料附加費之總金額為主動債權而向原告主張,於溢收之範圍內與本院認定原告所得請求之金額為抵銷。 ㈣綜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以銀行定存單或現金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民法第54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費通知單、出口報單及被告公司長期委任書為憑(見本院卷第25至50、135 至138 頁),被告亦不爭執上開文書之真正(見本院卷第151 頁),本院參酌前揭被告公司所出具長期委任書之內容,記載渠等公司委任原告代為辦理通關過程中依規定應為之各項手續,受任人對之均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並包括:簽認查驗結果、繳納稅費、提領進口貨物. . . 等之特別委任權,復佐以前開收費通知單、出口報單所記載之各項費用均在原告受被告公司委任範圍內,從而原告依前揭民法第54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如附表一至四所示各項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然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林文義與被告公司間存有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院參以原告均未舉證其與被告林文義間存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尚難徒以被告林文義代表被告4 家公司處理本件報關事務,逕認被告林文義同為本件委任事務之委任人,故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辯稱原告所出具出口報單上均載明買方為香港厚德公司(見本院卷第26頁),且收費通知單上之「shipper 」亦為該公司云云,惟本件原告係請求委任報酬,而非居於出賣人地位請求買賣價金,自不得以出口報單上之買方推認原告與香港厚德公司存有委任關係,再者,收費通知單記載之「 shipper」(見本院卷第27頁)語意為「託運人」,對應上開出口報單記載出口人為被告公司,足認買賣關係實存於被告公司與香港厚德公司,當不得以之卸免被告公司對原告所應負給付委任報酬;又被告另辯稱原告所稱上開費用在先前均係由香港厚德公司支付乙節,縱令為真,亦僅被告公司與香港厚德公司間是否存有債權債務或其他法律關係,而由香港厚德公司代為清償被告公司所負債務,尚不得以此推翻上述所認定原告與被告公司間之委任關係業已存在之事實。 ㈡關於被告以原告溢收燃料附加費作為抵銷抗辯乙節,查原告就其向被告收取之溢收燃料附加費,乃提出誠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誠泰物流公司)收據及對應之出口報單為憑(見本院卷第204 至215 頁),故原告既已為被告公司代墊該等燃料附加費,自得依前揭民法第546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公司如數給付。被告既未舉證原告就上開代墊燃料附加費部分有何過失存在,縱令世運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105年11月4 日函覆該公司並未收取燃料附加費(見本院卷第 185 頁),亦應由被告公司以出口人之地位自行向誠泰物流公司主張返還該等費用,而不得以此主張抵銷原告本件請求受委託事務報酬或代墊之費用。 ㈢綜上,原告依民法第546 條第1 項規定,分別請求:被告騰賀公司應給付原告123,07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6 月15日(見本院卷第77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彰旗公司應給付原告 217,8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6 月15日(見本院卷第78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騏穩公司應給付原告67,5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6 月15日(見本院卷第7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告珈昇公司應給付原告27,94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翌日即105 年6 月26日(見本院卷第79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威志 附表一(被告林文義或被告騰賀公司應給付123,078元部分) ┌──┬────┬───────┬───────┬─────┬─────┐ │編號│流水編號│ 報關日期 │ 費用項目 │ 金額 │ 費用性質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 02061 │104年12月10日 │ 海運費 │ 2,103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7,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197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4,515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5,5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 文件工資 │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8 │ │ │ 過磅費 │ 210元 │ 代墊款 │ ├──┤ │ ├───────┼─────┼─────┤ │ 9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10 │ │ │ 報關費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1 │ │ │燃油附加費BAF │ 3,286元 │ 代墊款 │ ├──┤ │ ├───────┼─────┼─────┤ │ 12 │ │ │ 稅額 │ 615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27,226元 │ ├──┼────┬───────┬───────┬─────┬─────┤ │ 1 │ 00115 │ 105年1月22日 │ 海運費 │ 4,330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14,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406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9,030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11,0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 文件工資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8 │ │ │ 過磅費 │ 420元 │ 代墊款 │ ├──┤ │ ├───────┼─────┼─────┤ │ 9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10 │ │ │ 報關費 │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1 │ │ │燃油附加費BAF │ 6,764元 │ 代墊款 │ ├──┤ │ ├───────┼─────┼─────┤ │ 12 │ │ │ 稅額 │ 1,061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51,111元 │ ├──┼────┬───────┬───────┬─────┬─────┘ │ 1 │ 00161 │ 105年1月29日 │ 海運費 │ 4,710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14,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400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9,030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11,0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 文件工資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8 │ │ │ 過磅費 │ 420元 │ 委任報酬 │ ├──┤ │ ├───────┼─────┼─────┤ │ 9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10 │ │ │ 報關費 │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1 │ │ │ 工人津貼 │ 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2 │ │ │ 稅額 │ 1,081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44,741元 │ └──┴────────────────────────────────┘ 附表二(被告林文義或被告彰旗公司應給付217,834元部分) ┌──┬────┬───────┬───────┬─────┬─────┐ │編號│流水編號│ 報關日期 │ 費用項目 │ 金額 │ 費用性質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 02111 │ 104年12月18日│ 海運費 │ 2,103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7,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197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4,515元 │ 代墊款 │ ├──┤ │ ├───────┼─────┼─────┤ │ 6 │ │ │工資(文件工資)│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7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8 │ │ │ 報關費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9 │ │ │ 稅額 │ 615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18,230元 │ ├──┼────┬───────┬───────┬─────┬─────┤ │ 1 │ 02113 │ 104年12月18日│ 海運費 │ 2,103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7,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197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4,515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4,8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工資(文件工資)│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8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9 │ │ │ 報關費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0 │ │ │ 稅額 │ 615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23,030元 │ ├──┼────┬───────┬───────┬─────┬─────┤ │ 1 │ 02114 │ 104年12月18日│貨櫃集中查驗費│ 2,315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拖車運費 │ 2,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工資(文件工資)│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4 │ │ │ 刻印費 │ 250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報關費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7 │ │ │ 退關手續費 │ 500元 │ 代墊款 │ ├──┤ │ ├───────┼─────┼─────┤ │ 8 │ │ │ 稅額 │ 75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7,940元 │ ├──┼────┬───────┬───────┬─────┬─────┤ │ 1 │ 02126 │ 104年12月22日│ 海運費 │ 2,103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7,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197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加封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檢驗費 │ 4,515元 │ 代墊款 │ ├──┤ │ ├───────┼─────┼─────┤ │ 7 │ │ │ 拖車運費 │ 5,200元 │ 代墊款 │ ├──┤ │ ├───────┼─────┼─────┤ │ 8 │ │ │工資(文件工資)│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9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10 │ │ │ 報關費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1 │ │ │ 稅額 │ 625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23,640元 │ ├──┼────┬───────┬───────┬─────┬─────┤ │ 1 │ 02156 │ 104年12月25日│ 海運費 │ 4,204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14,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394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9,030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10,4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工資(文件工資)│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8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9 │ │ │ 報關費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0 │ │ │ 工人津貼 │ 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1 │ │ │燃油附加費BAF │ 6,568元 │ 代墊款 │ ├──┤ │ ├───────┼─────┼─────┤ │ 12 │ │ │ 稅額 │ 1,080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49,776元 │ ├──┼────┬───────┬───────┬─────┬─────┤ │ 1 │ 02171 │104年12月30日 │ 海運費 │ 4,212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14,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394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9,030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10,4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 快遞費 │ 171元 │ 代墊款 │ ├──┤ │ ├───────┼─────┼─────┤ │ 8 │ │ │ 文件工資 │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9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10 │ │ │ 報關費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1 │ │ │ 工人津貼 │ 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2 │ │ │燃油附加費BAF │ 6,582元 │ 代墊款 │ ├──┤ │ ├───────┼─────┼─────┤ │ 13 │ │ │ 稅額 │ 1,081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49,970元 │ ├──┼────┬───────┬───────┬─────┬─────┤ │ 1 │ 00050 │ 105年1月8日 │ 海運費 │ 4,273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14,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400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9,030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5,5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 文件工資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8 │ │ │ 過磅費 │ 210元 │ 代墊款 │ ├──┤ │ ├───────┼─────┼─────┤ │ 9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10 │ │ │ 報關費 │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1 │ │ │ 工人津貼 │ 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2 │ │ │燃油附加費BAF │ 6,676元 │ 代墊款 │ ├──┤ │ ├───────┼─────┼─────┤ │ 13 │ │ │ 稅額 │ 1,059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45,248元 │ └──┴────────────────────────────────┘ 附表三(被告林文義或被告騏穩公司應給付67,592元部分) ┌──┬────┬───────┬───────┬─────┬─────┐ │編號│流水編號│ 報關日期 │ 費用項目 │ 金額 │ 費用性質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 02097 │ 104年12月17日│ 海運費 │ 2,103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7,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197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4,515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5,5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工資(文件工資)│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8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9 │ │ │ 報關費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0 │ │ │ 稅額 │ 615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23,730元 │ ├──┼────┬───────┬───────┬─────┬─────┤ │ 1 │ 00035 │ 105年1月7日 │ 海運費 │ 4,272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14,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401元 │ 代墊款 │ ├──┤ │ ├───────┼─────┼─────┤ │ 5 │ │ │ 檢驗費 │ 9,030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拖車運費 │ 11,000元 │ 代墊款 │ ├──┤ │ ├───────┼─────┼─────┤ │ 7 │ │ │ 文件工資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8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9 │ │ │ 報關費 │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0 │ │ │ 工人津貼 │ 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1 │ │ │ 稅額 │ 1,059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43,862元 │ └──┴────────────────────────────────┘ 附表四(被告林文義或被告珈昇公司應給付27,947元部分) ┌──┬────┬───────┬───────┬─────┬─────┐ │編號│流水編號│ 報關日期 │ 費用項目 │ 金額 │ 費用性質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 00036 │ 105年1月7日 │ 海運費 │ 2,137元 │ 代墊款 │ ├──┤ │ ├───────┼─────┼─────┤ │ 2 │ │ │ 提單製作費 │ 1,500元 │ 代墊款 │ ├──┤ │ ├───────┼─────┼─────┤ │ 3 │ │ │ 吊櫃費 │ 7,000元 │ 代墊款 │ ├──┤ │ ├───────┼─────┼─────┤ │ 4 │ │ │ 加封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5 │ │ │貨櫃集中查驗費│ 1,565元 │ 代墊款 │ ├──┤ │ ├───────┼─────┼─────┤ │ 6 │ │ │ 檢驗費 │ 4,515元 │ 代墊款 │ ├──┤ │ ├───────┼─────┼─────┤ │ 7 │ │ │ 拖車運費 │ 4,300元 │ 代墊款 │ ├──┤ │ ├───────┼─────┼─────┤ │ 8 │ │ │ 文件工資 │ 1,3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9 │ │ │ 驗關工資 │ 5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0 │ │ │ 鍵輸費 │ 200元 │ 代墊款 │ ├──┤ │ ├───────┼─────┼─────┤ │ 11 │ │ │ 報關費 │ 800元 │ 委任報酬 │ ├──┤ │ ├───────┼─────┼─────┤ │ 12 │ │ │燃油附加費BAF │ 3,338元 │ 代墊款 │ ├──┤ │ ├───────┼─────┼─────┤ │ 13 │ │ │ 稅額 │ 592元 │ 代墊款 │ ├──┼────┴───────┴───────┴─────┴─────┤ │ │小計:金額為27,94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