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75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7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昶旭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