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 原告
- 鵬展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委霖
- 訴訟代理人
- 郭千雄
- 被告
- 王志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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