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867號

原告
鵬展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委霖
訴訟代理人
郭千雄
被告
王志郎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