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0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08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宜霖即華鑫車業 送達代收人 黃慧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隆賢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