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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蔣志宗
  •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 原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劉梅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261號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被   告 劉梅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7日將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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