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謝宗翰
- 當事人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林家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原 告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蘭 訴訟代理人 丁正晃 趙景煌 被 告 林家宏 陳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調取警詢筆錄所載監視器影像及行速紀錄器以查明肇事責任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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