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
- 原告
- 瑞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美蘭
- 訴訟代理人
- 丁正晃
- 訴訟代理人
- 趙景煌
- 被告
- 林家宏
陳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調取警詢筆錄所載監視器影像及行速紀錄器以查明肇事責任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357號
陳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有調取警詢筆錄所載監視器影像及行速紀錄器以查明肇事責任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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