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4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47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科甫即雄順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建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4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此亦為簡易訴訟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5 月10日判決,並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未依法載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所規定之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開法條之規定未合,茲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