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50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507號
- 原告
- 台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全和
- 被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並於同年月22日將上開裁定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