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4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開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炘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夢想家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0日本院第1 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收第2 審裁判費2,325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0,000 元,應徵收第2 審裁判費計3,150 元,合計應徵第2 審裁判費共5,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