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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42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開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炘達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朱宏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夢想家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0日本院第1 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收第2 審裁判費2,325 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00,000 元,應徵收第2 審裁判費計3,150 元,合計應徵第2 審裁判費共5,4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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