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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554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宋恩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554號

原告
典範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被告
柏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嘉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訴訟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額數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 月1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未補正,有郵務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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