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7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79號
- 原告
- 王大衛即翰衛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偉律師
- 被告
- 建東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於文到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若認兩造間就系爭清洗機存有買賣關係,則原告就此部分有無更為主張?如有,更為主張之內容為何?相關具體舉證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