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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7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79號

原告
王大衛即翰衛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被告
建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勝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原告於文到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若認兩造間就系爭清洗機存有買賣關係,則原告就此部分有無更為主張?如有,更為主張之內容為何?相關具體舉證為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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