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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聲字第27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聲字第27號

聲請人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相對人
蕭翰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雄訴字第一0號(改分前為一0四年度雄簡字第一七七三號)給付賠償金事件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五日、一0五年三月九日、四月十三日、五月四日、六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釐清案情,有調閱本院105 年度雄訴字第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105年3 月9 日、4 月13日、5 月4 日、6 月23日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期日開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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