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69號原 告 漢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邦界 原 告 漢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邦界 上列原告與被告微風京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