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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黃政忠

  • 原告
    馬雲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5號原   告 馬雲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中文即聯尹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規定。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應……」等語,惟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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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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