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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黃政忠

  • 原告
    馬雲龍
  • 被告
    林中文即聯尹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5號原   告 馬雲龍 被   告 林中文即聯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回淋浴隔間,回復至安裝前之原狀,由被告負擔所生拆卸費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加計返還價金請求11,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1,000元,合計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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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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