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5號原 告 馬雲龍 被 告 林中文即聯尹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拆回淋浴隔間,回復至安裝前之原狀,由被告負擔所生拆卸費用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 元,加計返還價金請求11,000元及精神慰撫金11,000元,合計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