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4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84號
- 原告
- 緣起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碧月
- 原告
- 黃全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林智祥、林世文發支
付命令,惟林智祥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17,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