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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饒志民

  • 當事人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53號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錦榮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建物登記謄本,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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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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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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