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53號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錦榮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 號之建物登記謄本,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