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蔣志宗
- 法定代理人莊惠如
- 原告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梅娟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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