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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蔣志宗
  •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 原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58號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梅娟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0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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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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