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5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577號
- 原告
- 德興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俞全和
- 被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908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