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東紅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90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鍋天下有限公司間給付股東紅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