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
- 原告
- 巨興化學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簡慶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