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原 告 巨興化學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慶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