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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30號

原告
巨興化學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慶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聯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3,5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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