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49號原 告 原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梅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