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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08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083號

原告
泰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486元(即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16078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本金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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