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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00號

原告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來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90 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

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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