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47號
- 原告
- 大森木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通
- 被告
- 順平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秀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然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高雄市○○區○○段00號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機器移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而原告自行陳報遭占用之土地面積約為13.5平方公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55,250 元【即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1,500元/㎡×請求返還系爭土地面積13.5㎡=155,250 元】,第一審裁判費為1,660 元,扣除已繳之1,000 元,仍應徵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