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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2150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曾建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2150號

原告
明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赫斯興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768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82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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