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 原告
- 林人惠
- 被告
- 郭明德即尊皇人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0元(即坐落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至於原告請求15萬元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