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 法官
    黃政忠

  • 原告
    林人惠
  • 被告
    郭明德即尊皇人力企業社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447號原   告 林人惠 被   告 郭明德即尊皇人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500元(即坐落高雄市○○區○○○路000 號房屋之課稅現值,至於原告請求15萬元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小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