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12號原 告 隆盈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運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虹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45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