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5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564號
- 原告
- 順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文耀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許詠迪、許世民、張
記榛發支付命令,惟許詠迪等3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
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