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95號原 告 朱鵬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育銘即銘泰茶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500 元,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