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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0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楊博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0號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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