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李銘淵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0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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