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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楊博欽
  •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0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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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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