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0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淵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昶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1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