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900號原 告 鍾依融 被 告 松韻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844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