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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2號

原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複代理人
林筠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劭睿、胡旻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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