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王宗羿
- 法定代理人陳平三
- 原告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62號原 告 佳音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三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筠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劭睿、胡旻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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